张家川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机构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严肃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集中统一领导,统一承办的管理体制。加强县委、县政府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委员会综合协调、议事决策功能,坚持实行机构编制事项“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编委一家行文批复”的制度,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三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的负责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群团机关、事业机构、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配置、机构编制、人是结构、职级职数等工作。

    第四条 编委会由政府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组织部

长及县委办、政府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编委会组成人

员由县委、县政府批准。

    第五条 编委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各成员在主任和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编委会实行委员会负责制,其日常工作由县机

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办)负责办理。

 

        第三章    议事形式与范围

 

   第七条 编委会议事形式分为组成人员会议和主任会议。主任会议也可以采取书面议事的方式。

   第八条 编委会组成人员会议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重要决定,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和办法:

   2.审议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议县级机关各部门和乡镇的机构改革方案;审议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有关规定、办法;审议县级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县乡政府权责划分;

    3.审议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

院机关、群团机关、直属机构、全县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设

立、合并、撤销、更名及职能配置等有关事宜,并按有关规

定程序履行审批、报批手续;

    4.审议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

院机关、群团机关、直属机构、全县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领导

职数和人员结构管理方案;

    5.检查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

管理的监督管理执行情况,并研究采取相应的措施;

    6.讨论研究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具体的改革意

见,并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总体意图,积极组织

实施和贯彻落实;

  7.审议以编委会名义形成的决议和下发的文件;

    8.讨论研究需要编委会组成人员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编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范围:

    1.讨论编委会组成人员会议的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2.讨论决定编委会组成人员会议议程、议题;

3.讨论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党委、政府、编委会的

重要请示、报告;

    4.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编制部门的重要指

示、决定;

    5.研究决定编委会内部建设的重要事宜;

    6.审批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以及除政策规

定的其他新进人员的列编事项;

7.编委会主任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议题的确定:

    l.凡需提请讨论审议的议题,都必须经过深入的调查

研究,材料详实,建议意见明确;

    2.提请编委会组成人员会议、主任会议讨论的议题由

编办负责收集、整理,送编委会主要领导审定后确定;编委会每次举行会议的日期和主要议题,一般应提前5日通知编

委会成员;

    3.未经充分准备,非特殊事宜而临时动议的事项,不

得列入会议的议题。

  第十一条 议事和决策

  1.编委会组成人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以

根据工作需要,由编委会主任决定随时召开,出席人员为编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由编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编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会前应向主

持人请假,不能派人代替。

    2.凡涉及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

体制调整以及与编委会职责任务相关的重大问题,一律提请

编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经编委会讨论后,提请县委、县政府

决定。

    3.编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对象为编委主任、副主任,可邀请与议题相关的编委会其他成员、编办负责人以及其他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4.编委会组成人员会议和编委会主任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会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必须坚决

执行。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由编办负责进一

步调查研究后,再行议定;

  5.会议凡需形成纪要的,由编办承办起草;由会议主持人负责签发;

    6.参加会议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凡需保密的事项公布前均不得对外透露,也不得传播与会人员的发言以及不同意见。需要回避的人员还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规格,应当制定方案。

  (一)设立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机构的名称、规格、职责和隶属关系;

  3.与相关机构的职责划分情况;

  4.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规格和职责;

5.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二)撤销、合并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撤销、合并机构的依据和理由;

  2.撤销、合并机构后职责的转移情况;

  3.撤销、合并机构后编制调整和人员安置意见。

(三)变更机构名称、规格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变更后的名称、规格、职责和隶属关系;

  3.内设机构的调整和职责划分情况;

  4.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查院机关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有关部门应向县编委书面报告方案。由县编办统一组织调查论证,研究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再

列入编委会议议题研究,经县编委组成人员会议审定后提请

县委常委会审议(或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市编办审批(

备案)

    第十四条 县乡政府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

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应向县编委会书面报告方案。由县编办会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调查论证,研究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再列入编委会议议题研究,经县编委会组成人员会议审定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县委常委会审议(或审定),再按规定程序报市编办审批(或备案)

    第十五条 上述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机构,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事宜报市编办审批,其他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事宜报市编办备案,县级政府行政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事宜同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 凡新增财政人员(包括县外调入人员、军转安置人员、考录院校毕业生及按相关政策需增加人员等)列编方案,在编制允许的范围内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编办审核后,提交编委会主任会议审批,编办根据审批的列编方案,

核发《进人控编通知单》,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审批的列箱万

霉和《进人控编通知单》办理交流、调配、录用等手续。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交流、调配工作人员,先由部门(

)向编办提出申请,编委会主任会议根据编制、人员结构等情况进行审核后,在编制允许的范围内,核发《进人控编

通知单》,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进人控编通知单》方可办理交流、调配、录用等手续。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凡经编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编办负责统

一组织实施,抓紧落实,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编委会讨论的事项,凡需行文的,由编办负

责拟稿,呈报编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凡以县

委、县政府名义行文的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

事项,统一由编办负责起草文稿,经编委会主任审核后分别

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人签发。编办处理日常性工作的文

件由编办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原会议决定

的,仍应召开相应会议重新讨论决定。但对上级已有明文规

定的事项。经编委会主任同意后,可先通知有关方面作出更

动调整.再在相关会议上作出补充说明。

  第二十条 对违反和干扰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

彻和落实,拒不执行上级批准的重大机构改革方案,擅自增

 

设机构、确定或提高机构级别、职级待遇,在权限之外擅自增加编制、增加领导职数、超编进人、挤占下属单位编制、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改变机构性质、录属关系,改变或增加

机构牌子,不按批准的机构名称制作机构牌子、印章,不按

规定办理机构编制和人事调动程序进人的,由机构编制管理

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甘肃省机构编制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主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县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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