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27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
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
包括:
(一)各级党政、人大、政协直属事业单位;
(二)各级党政、人大、政协直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三)法检两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所属事业单位;
(四)企业内部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各级党政、人大、政协、法检两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举办
的具有事业性质的公司、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六)机关内部的事业处室,凡面对社会开展服务活动,具备法人条
件的,授于法人资格。完全行使行政职能或没有面对社会开展服务活动的
,不纳入登记范围。
(七)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办在我省设立的事业单位;
(八)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事业单位和各级登记机关认
定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要以全称进行登记,应冠以××省、××市
、××县等,不能简化缩写。每个事业单位只能登记一个名称。合署办公
的事业单位应分别登记,并注明与其合署办公的单位名称。事业单位以核
准登记的名称刻制单位公章、开设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对其名称享有专有
权,在同一辖区内,事业单位的名称不得相同。外商及港、澳、台举办的
事业单位的名称,可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新建事业单位时,
按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报批的,其名称须经事业单位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并以核准后的名称报批。事业单位的名称一经核准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是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代表事业单位行使职权
的签字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
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必须上缴原《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书》,及时办
理变更登记,并给新确定的法定代表人颁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书
》。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文件为依据。事
业单位下设分支机构独立面向社会服务或开展活动,具备法人条件的,应
单独申请法人登记,不包含在内设机构总数内。
第六条 我省各级党政、人大、政协及其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人
员编制必须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数为准。中央国家机关在我省设立
的事业单位,以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办下达的控编数为准。企业内部
举办的事业单位,以主管企业下达的编制数为准。
第七条 代码标识是由授权的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编排和颁发的代码标
识证书上的号码。
第八条 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办公费、人头费的来源形式,一般分
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定额补贴)、自收自支等。从国家核拨的专项事
业费和收取的各种费用(如会费、党费)中支付办公费、人头费的,应按
不同形式予以表明。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等经费形式并存的
,应分别注明。
第九条 资产总额是由资产评估部门确认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流动
资金和专项经费的总和(以人民币万元表示)。
第十条 《暂行办法》将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区分法
人和非法人事业单位的主要依据。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事业单
位对不履行民事义务或履行不当(如违反合同行为、侵权行为和不履行其
他义务等)而产生的后果负有独立承担的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前四项条件。法人事
业单位和非法人事业单位的实有人数分别不能少于5人、3人。
第十一条 非法人事业单位只确认其事业单位性质,但不拥有法人事
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非法人事业单位应积极开展活动,努力创造条件,
待具备法人条件后,可申请变更为法人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组织章程是确立事业单位权利和义务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
,它是事业单位声明其名称、宗旨、住址、性质、经费来源、营运方式、
职责范围、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等行为的基本规范。事业单位组织章
程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事业单位必
须依照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符合组织章程的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
组织章程的行为,登记机关有权进行干预和处罚。首次登记中,条件比较
成熟的单位,要提交组织章程;条件暂不具备的,必须在登记后的半年内
建立并提交组织章程。
第十三条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办公地点和活动场
所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证明”,是指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房屋办
公的,租赁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时,必须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登记机
关没有预先核准而自行变更名称的一律无效。因搬迁变更事业单位住所的
,应在迁入新住所前持新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因合并、分立而继续存在的事业单位,其登记事项发生变
化的,应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事业单位,应申请注销登
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六条 注销登记时,由被注销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
负责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的程序是:受理、审查、认定、发证、
公告。
受理:在申请登记事业单位应提交的证件、文件和填报登记表格的相
关内容填写齐备后,方可受理。
审查:主要审查申请登记单位提交的证件、文件和登记表格内容的真
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认定:是对审查后的事业单位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
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
发证:经核准准予登记的事业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分别颁发《甘
肃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证》和《甘肃省事业
单位法人代表证书》。
公告: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单位名称、法定
代表人、单位住址、登记证号,由登记机关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履行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
法人资格,登记机关可直接颁发《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党政各部门直
属事业单位申请登记时,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报登记机
关审查。企业内部举办的事业单位,其登记事项由主管企业负责审查。实
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内部举办的事业单位被登记颁
证后,不改变其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经费来源和人事管理制度
等。
第十九条 每年元月1日至3月31日,登记机关对事业单位的有关
登记事项进行年度检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
间内接受年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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