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28
张政发〔2015〕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驻县各单位:
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天政发〔2015〕60号),经2015年7月1日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九批取消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共8项,其中,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县政府部门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6项。另外,驻县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3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委和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做好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决定取消的项目,要不折不扣地取消,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要进一步梳理本单位相关审批事项,切实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不断改进行政审批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土壤,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确保行政审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改进监管方式,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措施,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县级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
2.驻县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9日
附件1
县级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
项目目录(8项)
(一)行政许可项目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
县民政局 |
(二)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序号 |
原项目名称 |
取消内容 |
实施机关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 |
全县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
县民政局 |
(三)县政府部门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目录(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2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3 |
出租汽车经营、车辆运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4 |
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5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6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县教育体育局 |
附件2
驻县单位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地税局 |
2 |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地税局 |
3 |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 |
县国税局 |
4 |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 |
县国税局 |
5 |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 |
县国税局 |
6 |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审核 |
县国税局 |
7 |
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 |
县国税局 |
8 |
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 |
县国税局 |
9 |
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 |
县国税局 |
10 |
营改增后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审批 |
县国税局 |
11 |
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 |
县国税局 |
12 |
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
县国税局 |
13 |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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